广西河北商会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北商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,保护会员合法权利,维护本会声誉,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地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《广西河北商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、会员的权利义务等,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在册会员和名誉会员。
第四条 在册会员是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的单位会员。每个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能够代表本单位合法权益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。
第五条 名誉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议决定授予。
第六条 会员代表被选为本会理事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会长的,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该届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常务副会长单位、会长单位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填写《广西河北商会会员申请表》、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;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、传真和电子信箱的方式向本会提交。
第八条 申请单位的资料经本会秘书处审查,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,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注册手续,颁发会员证书,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。
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,自觉履行《广西河北商会章程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,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。
第十条 在册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,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:
(一)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、培训、交流活动和其它业务活动;
(二)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和编辑出版刊物、资料;
(三)免费在本会网站上登载会员单位简介(内容由会员单位提供,本会审核),或主页链接会员网站;
(四)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、援助等专项服务;
(五)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交流活动;
(六)可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。
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除享有在册会员的权利外,享有下列权利和本会提供的服务:
(一)参加商会理事会议,参与决定商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;
(二)参与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,推举、聘任商会名誉会长、顾问,批准会员入会或者除名等事宜,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项;
(三)免费在本会网站、刊物上登载企业及产品信息。
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的权利外,享有下列权利和本会提供的服务:
(一)参加常务理事会议;
(二)免费浏览商会网站项目库信息;
(三)企业纳入区、市两级政府领导调研对象;
(四)参与商会组织的高级培训、交流活动。
第十三条 副会长单位除享有常务理事单位的权利外,享有下列权利和本会提供的服务:
(一)参加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企业纳入区、市政府领导重点调研对象;
(三)参选商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。
第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单位除享有副会长单位的权利外,享有下列权利和本会提供的服务:
(一)会长不在广西时或者受会长委托,经会长授权行使会长职权;
(二)参与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三)组织并参与商会业务考察、经贸投资洽谈等活动;
(四)参与河北、广西两地政府领导的接见、接待活动。
第十五条副秘书长除享有秘书长的权利外,享有下列权利和本
会提供的服务
(一)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。
第十六条秘书长除享有秘书长的权利外,享有下列权利和本会提
供的服务:
(一)理事会闭会期间,在会长的领导下,主持商会日常工作;
(二)分管商会秘书处、财务部工作和负责党建、宣传、文明建设工作;
(三)负责组织有关制度、规定、会议决议、文件、工作总结、报告的拟订和审核工作;
(四)负责与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联谊工作;
(五)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、考核、奖惩工作;
(六)提请聘任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会长会议通过决定人事任免事项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;会长单位除享有常务副会长单位的以上权利外,享有下列权利和本会提供的服务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。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。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参加有关重大活动。
(四)组织参加商会业务考察、经贸投资洽谈等活动;
(五)实行会长“一支笔”审批制度,会长对本商会财务负责;
(六)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并办理退会手续,交回《会员证》;会员到期,商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续费30日内,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九条会员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行为的,由本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,给予其警告、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。
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,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9年11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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